業主家中被盜 - 物業該不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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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家中被盜,物業該不該承擔責任

業主家中被盜,物業該不該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物業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務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服務時,在保安措施和防範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過失,盡到了管理、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就不應承擔案外人犯罪行為所致的損害結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理解為是對小區內的公共秩序的維持和公共設施的安全保障進行管理,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特殊約定的,物業公司也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業主住宅內的財產被盜不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小區內被打傷物業有責任嗎?

對於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

如果業主遭受財產損失,系因刑事犯罪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利所致,物業公司並不負有侵權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因此,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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