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人民法院所在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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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人民法院所在地管轄
我想了解一下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1)“不動產”的範圍。行政訴訟法所稱的“不動產”,應當是指“不動產權”,而不是“不動產物”;也就是説,屬於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即損失其價值的物權。具體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案件,建築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動產污染案件,自然權屬徵收案件,自然資源採伐許可案件等。   (2)必須是“不動產案件”,即“不動產”必須是案件的客體或者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或者“不動產”是產生行政訴訟的原因,當事人起訴就是為了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如果不動產僅僅是證據或者關聯情況,則不屬於不動產案件。 以上就是有關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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