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傷情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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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傷情收費情況
法醫鑑定傷情收費情況怎麼來要求的呢。
賠償的項目與標準是統一的,法醫鑑定傷情收費情況具體的數額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再確定。另外提出賠償時,必須有相關憑證依據。當然,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某一數額。 一、致人傷害,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撫慰金。 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醫藥治療費的賠償 1、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3、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4、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5、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6、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託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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