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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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包括
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一、職能管轄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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