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管轄體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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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管轄體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嚴重傷害的一類案件。因其性質十分的惡劣,所以針對這一類案件的管轄,國家有一套專門的管轄體系。那麼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管轄體系包括哪些?它們具體的管轄內容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問您解答這些疑問。

一、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管轄體系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二、管轄體系中的具體管轄內容

1、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一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具體地講,也就是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於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2)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複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2、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所要解決的是某個刑事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判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範圍相適應。因此,明確了審判管轄,也就相應地確定了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管轄體系包括哪些,具體的管轄內容是什麼等問題為您提供的解答。刑事案件的複雜性與犯罪程度的嚴重性是導致這一類案件必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轄體系的重要原因。只有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才能保證刑事案件高效、快速、準確的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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