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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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三大訴訟都是有具體的管轄權規定的,通常情況下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管轄權來受理案件。不過,不同訴訟的管轄權規定不同,具體需要了解的原則也不同。今天,我們就刑事訴訟管轄權原則的問題,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管轄原則有哪些

一、傳統的刑事管轄權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屬地管轄

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

屬地主義管轄又有采用結果地、行為地或者結果行為兼併適用三種具體分類。屬地管轄建立在國家對於自己領域內的主權基礎上。

2、 屬人管轄

是以一個人是國家的公民為前提,本國人犯罪適用本國法律。

屬人管轄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護管轄

對於任何侵犯本國和本國公民利益的行為,本國都擁有管轄權。

4、普遍管轄

只要發生了犯罪,那麼國家就有管轄權。

二、傳統的案件訴訟管轄案件的訴訟管轄可以分為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

1、職能管轄通常解決案件由誰去偵查、立案。

2、審判管轄解決案件由那一級審判組織審理。

我國刑事案件職能管轄權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偵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等,對於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立案管轄通常與審判管轄相對應,一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判就由哪個法院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原則的內容,主要也就是四方面,即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普遍管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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