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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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説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這些屬於一般情況下的案件,還有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特殊情況,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二、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門法院的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範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管轄範圍是:

(一)民事訴訟管轄軍事法院

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二)民事訴訟管轄海事法院

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三)民事訴訟管轄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包括:(1)鐵路運輸合同糾紛;(2)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四)民事訴訟管轄裁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被告)對管轄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法院處理程序問題時一般用裁定。

在進行民事案件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我們有時也需要知道其中民事訴訟管轄主要包括的內容是那些。在進行相關問題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到所發生的事情是屬於哪個區域而且要了解事情的具體性質方便為自己的案件做一個初步的定性(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等)。在此小編提醒大家要注意維護自身利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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