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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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
仲裁文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仲裁送達的特徵是什麼
 1.直接送達。是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簽收;本人不在,交給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員會即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但調解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簽收。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仲裁文書時,送達人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委託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的方式。委託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委託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時間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用掛號的方式郵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的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通過張貼、刊登、播放等方式送達當事人。公告化過一定期間後,視這送達。以上是對仲裁文書送達方式有哪些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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