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贓物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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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贓物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收購贓物罪量刑標準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 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 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 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升格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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