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老人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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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老人治安處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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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老人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故遺棄老人,拘留五日或予以警告,也可以進行調解,對老人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中規定的遺棄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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