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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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協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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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拒絕履行調解協議應該怎麼辦


根據《人民調解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被告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而原告瞭解到被告不願交貨的真正原因是棉花價格不斷上漲,被告己與外市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皮棉購銷合同,其價格將高於原告所出的價格,被告正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而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曾多次要求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貨,但均遭到被告拒絕,顯然被告要求單方面毀約的行為,與在履行期到來以後的拒絕履行行為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據此,原告有權在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違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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