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拒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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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人拒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處理

被申請人拒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處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會對拒絕執行人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履行如下手續:

1、提交參與仲裁當事人的身份及其民事權利能力等證明;

2、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

3、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4、按規定交納仲裁案件受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5、其他需要依法辦理的手續。

三、什麼是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仲裁申請書是指申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判這種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申請書應載明如下事項:

1、申請書首部。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4、申請書尾部。包括仲裁委員會全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仲裁日期。

行政複議決定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有拘束力、執行力。對於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法律也未規定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妨礙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對此,申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在接到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決定後,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如仍拒不履行的,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決定指的是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複議的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的規範性文件,對於有爭議的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者是是否適當來做出一定的判斷和處理,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執行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且給予的一定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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