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單位未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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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單位未繳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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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前單位沒有給繳社保可以讓單位補繳嗎?

用人單位不交保險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一年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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