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是否必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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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是否必須約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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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是指什麼,定金罰則有什麼法律效力?

一、定金罰則是指什麼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的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完全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與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罰則有什麼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般認為,該條採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着分歧。有人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依照擔保法第89條之規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方面:(1)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此乃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況下所表現的效力。(2)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的定金罰則。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定金的一方雖以貨款、預付款、保證金、留置金、擔保金、押金、訂金等名義支付,但支付的數額、時間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不影響定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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