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勞動合同終止原因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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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勞動合同終止原因是怎樣的?

一、社保勞動合同終止原因是怎樣的?

社保勞動合同終止原因是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勞動者一方存在過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1、繳費期限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上系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社會保險的繳納對於任何一個公民來説都非常的重要,因為社會保險繳納是日後養老保障的一個基礎的前提環節,所以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了,具體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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