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防範工傷相關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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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範工傷相關的法律風險
企業如何防範工傷相關的法律風險
1、依法經營,分散工傷風險。
從歷次事故的處理結果來看,逃避給員工繳納社保費,到頭來吃虧的還是企業,所以一定要百分白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2、加強管理,建立預防機制。
建立預防機制是工傷保險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而工傷預防正是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企業要學習和研究安全系統工程的科學理論方法,要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研究和借鑑好的經驗,將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的相關資金項目統一考慮,統籌使用。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做到既達到預期目標,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3、依法認定,明確工傷範圍。
4、因事而異,確定賠償主體。
凡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員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勞動關係,符合工傷條件,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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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發生租賃、轉讓、合併、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如果承包、租賃合同無效,其新僱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發包(租)方和承包(租)方連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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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企業實行內外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員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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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包工承包關係中,承包人所使用的臨時工發生工傷時,若承包人有用人資格的,就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承包人無用人資格,就由有用人資格的發包人即其上層次承包人與承包人對工傷保險連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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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被借調或外單位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聘用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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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業人員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發現工傷,被確認屬於在原單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原企業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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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單位的員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員工或者死亡員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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