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上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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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上訴流程
不服判決上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並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對財產分割方面出現了爭議並無法協商解決時就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在提出訴訟請求後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雙方感情不合或者其他造成離婚的原因,法院在調解無果後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離婚的判決。當事人不認同判決結果也是可以在時效內提出上訴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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