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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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流程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前的準備:各人進場,書記員點清當事人是否到其並宣佈法庭紀律,然後法官們進場,全體起立,坐下後,審判長敲法錘,宣佈開庭,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審判人員,然後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問當事人有沒有要回避的,沒有的就繼續進入下一輪,有的要延期審理。
2,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讀起訴書或原告讀起訴狀,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讀代理詞,然後被告自我辯護,由代理人的要讀辯護詞或答辯詞.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並就證據能否被採納或其證明力大小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等雙方都舉證完了,審判長宣佈結束法庭調查,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4,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刑案)或雙方當事人作最後發言(民案),當審判長認為辯得差不多了,事實都辯清楚了,會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一環。
5合議庭退庭評議,討論如何判案,這是祕密進行的。
6當庭宣判(很少這樣)或宣佈定期宣判,宣佈完了以後,審判長敲法錘,退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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