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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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混淆行為行為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二)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一)限定用户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二)限定用户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三)強制用户、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強制用户、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藉口,阻礙用户、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


(六)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户、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七)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一)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經營者對於一些有獎銷售的經營模式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比如説,商家可能會通過抽獎的這種方式來吸引消費者,那麼對於這種所謂的有獎銷售,國家規定最高的金額是不能超過5000元的。另外也不允許商家利用所謂的有獎銷售實際上卻是內定,這都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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