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除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勞動合同除名
關於曠工除名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職工無視用人單位的提醒和警告,依然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員工。但是作為員工也要自覺履行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遵守基本的規章制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