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 -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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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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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要求的;
(二)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規則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限定的情形招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