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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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有哪些

1、公告程序: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在當事人自行履行行政決定期限屆滿之後,當事人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下達《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時間可參照催告時間,限期10日內。


2、催告程序:下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作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時間10天內;催告書中必須載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3、報批程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6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期限為三個月內)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情況下,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聽取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政府法制辦、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局、當地基層組織、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人員及律師等組成的專家會審委員會的意見後,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責成有關單位強制拆除。


4、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公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兩個程序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決定也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區人民政府責成決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發佈《強制拆除公告》。


5、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下達後堅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將採取強制執行方式。由區政府牽頭召集參加強制拆除的相關部門會議,共同研究制定強制拆除方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協議。


房屋面積一般在房屋所在地的行政機關內是有登記的,特別是自建房,但是如果是自建房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就應當視為違章建築,行政機關對於違章建築是有權對其進行強制拆除的,但是如果是自建房的所有權人在建設完成之後取得房產證的,就視為合法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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