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肇事方 - 這個職責區分是要怎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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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肇事方,這個職責區分是要怎樣樣的
我方是肇事方,這個職責區分是要怎樣樣的
具體由交警認定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做法對發生道路交通意外所起的作用以及犯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職責。
  《道路交通意外處置流程限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意外認定應當做到流程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足、適用法律正確、職責區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做法對發生道路交通意外所起的作用以及犯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職責。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犯錯導致道路交通意外的,承受全部職責;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犯錯發生道路交通意外的,根據其做法對意外發生的作用以及犯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受主要職責、同等職責和次要職責;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意外的犯錯,隸屬交通意外意外的,各方均無職責。
  一方當事人有意導致道路交通意外的,他方無職責。
  省級公安機關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意外職責確定細則或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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