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應當怎麼製作檢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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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應當怎麼製作檢查筆錄
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應當怎麼製作檢查筆錄
1、檢查筆錄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進行場所、物品、人身檢查過程中製作的,用以記載檢查過程、結果以及相關程序和實體事項的文書。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中明確要求,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如實製作檢查筆錄。一般來説,檢查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檢查的事由、範圍、時間、地點、檢查人員、其他參加人員的在場情況,如被檢查人及其親屬、見證人是否在場,以及他們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二是,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如檢查方法、檢查事項或者檢查範圍內的基本情況、現場物品、痕跡等的清單、發現的證據、提取和扣押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徵以及其他線索,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在製作檢查筆錄時,如果有多個檢查事項或者檢查獲得多項結果的,可以針對各個檢查項目,逐項寫明檢查的方法、過程和結果。如果在檢查的時候,被檢查人或者其他見證人對檢查提出意見或者看法,或者對某些事項作出説明的,也應當記錄在檢查筆錄中。
三是,附錄。在必要的時候,檢查筆錄中還可以包括其他對檢查情況具有説明意義的事項,比如現場的方位和基本情況圖、照片等。檢查筆錄的製作應當格式準確,內容翔實、可靠。 在檢查筆錄製作完成以後,應當交由被檢查人和見證人閲讀,如果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不識字的,應當讀給他們聽,對其中存在的疏漏、錯誤等進行補正,並在補正的地方按手印或者蓋章,表明該處已經被修改。如果對檢查筆錄沒有異議,上述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以證明筆錄的記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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