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糾紛這麼多 - 誰是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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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糾紛這麼多,誰是責任方?

小區糾紛這麼多,誰是責任方?

在小區發生糾紛時,到底誰才是責任方呢,物業?業主?還是開發商?

案例一:房屋漏水要找:物業

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違反物業合同的有關約定,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就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發生爭議,爭議解決對象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此類糾紛最常見的就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對象一般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1、什麼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即當事人就達成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提供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服務的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2、什麼是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3、物業服務內容通常包括?

實踐中,物業服務的內容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通常指一棟住宅樓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樑、板、柱、屋頂等,此外還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外牆面、屋面防水、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概括來説就是安全保衞,公告設施、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小區環境衞生保潔,公共區域綠化,防水工程等。

案例二:樓上吵鬧要找:業主

當業主之間因相鄰用水、排水,通行,土地、建築物利用,通風,採光、日照,污染侵害,損害防免等情況發生爭議的,糾紛解決對象應為實施相應損害行為的業主。

此類糾紛主要是基於業主之間的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1、什麼是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佔有人之間在行使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風和採光等行為而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2、業主之間有什麼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各業主之間負有互相給予對方相應生活便利或為方便對方而接受一定限制的義務。

相鄰關係要求各業主在方便自己的同時也要考慮到他人利益,不能因此作出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行為。

案例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找:開發商

涉及房屋質量或房屋買賣合同所約定的事項違約的,應當與合同相對方(一般為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類糾紛最為常見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即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約定哪些責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與出賣人(一般為開發商)會就房屋的坐落、位置、交付標準等作出約定,且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2、有無相關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句口訣來分清:公用部分物業管,家裏私用自己管,買賣合同開發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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