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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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眾人所為,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為,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為的,應依本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處罰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條第2款規定,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基於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本法將其規定為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這裏的策動,是通過策劃、鼓動,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脅迫,是指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他人蔘與犯罪活動;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籠絡人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依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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