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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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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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
  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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