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過程中應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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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過程中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過程中應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與包工頭達成的協議書以及錄音文字稿及音頻文件、工資發放明細、證人證言等);  
(3)、第一次醫療診斷證明、病歷,dr報告單等;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以上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在工傷認定中由於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繳納證明,很難證明其與被申請單位的勞動關係,有的農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頭的具體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請人究竟是誰,可能只知道工程總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轉了好幾手,由於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會要求農民工還必須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來支持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此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這樣做申請工傷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止,不會因確認勞動關係一案導致申請工傷時已過時效而無法申請工傷。在走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序中,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9條規定不會支持該民工與分包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請,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會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查明事故發生何時何地發生,同時查明項目的發包、承包關係後,做出裁決書或判決書,農民工再持該裁決書或者判決書與其它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局會根據裁決書的內容來認定工傷,只能能夠證明是在工地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一般都會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綜上所述,農民工在很多的單位都是處於很弱勢而只能被動的接受單位的要求工作,即使如此法律也不會因為農民工沒有合同就可以隨便讓單位處置其工傷的真實情況的,只要農民工申請到勞動部門就會有鑑定的結果並且作為獲得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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