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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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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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客觀要件行為包含哪些

犯罪客觀要件,法律術語,是刑法規定的,它説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除了危害行為以外,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

包括具體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為(危害行為)

2.行為的結果

3.行為的對象

4.行為的手段和方法

5.行為的時空條件

把要件分為必要要件和選擇要件。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個犯罪所必須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選擇要件是指行為之外的要件都屬於選擇要件。行為是任何犯罪構成所必須具備的。結果:有的罪有結果的要求,有的罪沒有結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險犯定罪的要求是隻要造成這種發生危險就可以。

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之下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和非意識支配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行為。

客觀上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與不作為。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通説上認為是作為的犯罪行為。持有型形犯罪還帶有繼續犯或持續犯特點。

重點把握不作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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