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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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可撤銷合同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不是國家利益為可撤銷合同)簽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為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該行為。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包括兩種情況:(1)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達到掩蓋其非法的目的;(2)指當事人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體現。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關係到全社會的利益,表現為某一社會應有的道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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