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否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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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否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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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雙方如何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協議管轄的範圍只能是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第二,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法院,不能對二審和再審協議管轄法院。第四,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例如,不能把規定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給人民法院,同時,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也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第五,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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