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告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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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被告不承認

被告不承認借條真實性

(一)首先強調,法庭裁判所根據的是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如果以欠條真偽不明為由中止訴訟,如果欠條確為被告書寫,原告的合法權益如何能得到及時維護,而且如果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甚至可能是故意的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是否永遠不能終結呢?追求客觀真實的成本極有可能使追求本身毫無意義甚至成為負擔,法律真實則強調程序價值,以經過正當程序認定的事實作為裁判根據。

(二)不應要求原告繼續舉證。現實生活中的通常情況是,原告除了欠條不會再有其他證據。一方欠另一方錢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條,而不需要辦理任何其他手續,也不需要有在場人證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要拿出欠條為證;債務人清償債務,只要收回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款已歸還,只要主張原告持有的欠條已被收回。可見,除了欠條,原告一般不會再有其他證據。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質證,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證據以證明欠條確係被告書寫,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現實生活中無需存在的情況作為證據,違背現實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當。上面就是被告不承認借條真實性的解決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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