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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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的流程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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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處公證流程

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最後就是等待公證書的發放。
第一步:
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
《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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