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物質押的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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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質押的質押物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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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

可作為質押物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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