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物與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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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物與質押物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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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對損壞質押物的責任


《擔保法》第69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第73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抵押擔保與質押不同,抵押的債務人也以繼續佔有抵押物,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為前提。

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對“抵押車被擔保公司出售可否要回?”問題的回答。如果質權人在質押人還款期限沒有到之前,出售質押物品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是質押期到達之後,出質人還沒有償還債款,那麼質權人就有權利處置質押物,也就可以出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鶴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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