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受領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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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受領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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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權人由於很多客觀原因(如暫時不需要貨物,但又不想承擔保管責任及風險等),往往會找藉口來逃避自己的受領義務,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債權人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的違約責任,對債務人的利益保護將殊為困難。故合同應約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受領義務所應當承擔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這樣對債權人無疑是一個有效的震懾,對債務人為此可能付出的額外費用也將是一個很好的補償。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幾種情形時,將貨物提存或者把貨物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提存,以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

2、合同條款: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以及交付時間進行交貨,如果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貨時間遲延,視為債務人違約。同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債權人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的,每遲延一天承擔200元的保管費;債權人拒絕收貨或者遲延收貨超過30天的,債務人除將該批貨物進行提存外,債務人還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上述約定的保管費用以及承擔合同總額的10%的違約金。

3、法規鏈接:《合同法》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102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103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104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即使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也自有他的應對方法,可以提存,也可以義務轉移。但是,最好的做法便是在事發之前做好防範工作,即簽訂合同之時不僅要注意規範債務人的行為,也要注意規範債權人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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