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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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怎麼解除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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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解除

對於事實勞動關係解除的具體情況根據《勞動法》第16條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的,則雙方有事實勞動關係。在羅某與電纜廠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羅某於2003年6月1日起沒有向電纜廠提供有償勞動,羅某該行為導致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而這一要件的判定,就成了駁回羅某仲裁請求的重要依據。當然,若電纜廠沒有為羅某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而給羅某造成損失,羅某可就損失部分向電纜廠申請仲裁要求索賠,但並不等同於雙方勞動關係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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