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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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違約金嗎

目前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除了我們通常認為的勞動法律關係,還有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沒有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因此,事實勞動關係的保護是勞動關係保護中的一個重難點。那麼,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認定呢?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違約金嗎?請跟隨365律師小編進行了解。

一、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勞動關係包括: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違約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據此,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提出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終止的,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負有主要責任,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比較複雜,主要是通過口頭協議等替代勞動法律關係中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顯而易見,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在違約金上並無差別,因此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違約金的説法是不正確的。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結束這一關係的,當事人應該要求支付補償金才對。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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