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溯及既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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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溯及既往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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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勞動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一部,並沒有最新出台。

只是有一部《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勞動合同法》是對原有勞動法的完善和補充。

06年簽訂的合同,要分兩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據《勞動法》,08年以後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來維權。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對於2008年之前的事項,當時沒有規定的,而後《勞動合同法》有新規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關於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該類補償金年限時要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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