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能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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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能否有溯及力
一、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 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恢復原狀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標誌。
這樣規定是對守約方比較好的保護,因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無約束力,應恢復到合同簽訂時的狀態,對守約方有利。
二、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 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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