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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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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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 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恢復原狀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標誌。
這樣規定是對守約方比較好的保護,因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無約束力,應恢復到合同簽訂時的狀態,對守約方有利。
二、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 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等。
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的標的物效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不能恢復原狀,在這種情況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外,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好處。因此,規定為無溯及力,當事人只能請求對方返還相應的價金。如委託合同中如規定有溯及力,會使受託人的代理行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這樣代理人及通過該代理行為面與委託人成立法律關係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損害,不利於促進社會交易。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可見,在我國合同法中,合同成立後未履行的,有溯及力。合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而定,是否有溯及力,可依據前述的法理及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進行判斷。以上是對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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