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員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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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後員工辭退
破產清算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補償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企業破產具有不可抗力,企業債台高築,難以為繼;終止勞動合同又不是勞動者的原因,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應該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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