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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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個月視為簽訂嗎?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於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l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工作滿1年,但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1)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超過1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即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2倍工資。(2)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3)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強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旨在嚴格防止非法用工和不規範用工。要求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有助於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可避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合同規避勞動法律適用的狀況的發生,避免在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因無書面合同而難以確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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