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培訓期內離職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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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期內離職違約責任
員工擅自離職可能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綜上所述,大城市工作機會多,很多上班族有更好發展機會的話會選擇跳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應該提前通知公司,期限是一個月。這樣,公司可以安排進行工作崗位交接,轉移社保關係。當然,公司有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等情況時,員工隨時都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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