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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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組織終止
行政複議終止情形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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