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工傷賠償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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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工傷賠償金證明
領取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對於一到四級傷殘,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係。但並不意味着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其一,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係。


其二,有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按照以下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對於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於五級、六級傷殘,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於7至10級,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一,被評定為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


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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