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在拆遷時能不能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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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在拆遷時能不能得到補償
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在拆遷時能不能得到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該條法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嚴格保護耕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因此,農民在未經任何審批程序即在耕地上自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如果耕地遇到徵收,徵收部門只會給予土地的補償款,關於耕地上違法建設的房屋,是沒有補償的。
因此,在耕地上建設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任意在耕地上建設房屋是有風險的,提醒廣大農民朋友不要心存僥倖心理,擅自在自家耕地上建設房屋,否則,在耕地遇到徵收時,地上所建的違法建築是不予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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