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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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上法院
發明專利申請的條件
如果發明創造符合下面的條件,應申請發明專利。該發明創造內容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例如對機器、儀器、設備、裝置、材料、化學物質等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各種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如對產品的製造加工工藝、材料的測試、化驗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做出的發明;該發明創造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不是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的物質;該發明創造是新穎的,有創造性的,能夠製造或使用併產生積極效果的。該發明創造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已有技術不同,與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不同。同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即,如未經過創造性勞動,在已有技術的基礎上並不是顯而易見地可得到該發明),例如該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而始終未能解決的技術難題,克服了技術偏見,在商業上獲得成功等等;申請人在自申請日起二十年內在中國享受對其新技術方案的專用權。發明專利申請技術資料交底要求發明的名稱:應簡單明確地表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可按其技術性質命名,也可按其用途命名,或技術、用途雙重命名。應避免使用宣傳性、廣告性詞彙。名稱一般不超過25個漢字。所屬技術領域:即本發明創造直接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即對和本發明最接近的已有技術特徵的描述,指出該已有技術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處。引用的技術文件應註明其出處,例如期刊、雜誌、手冊和書籍的名稱、期號、卷號等;專利文件要寫名國別、公開號和公開日期。對本發明的簡要描述:該説明應使人能理解本發明創造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其解決方案,如果該發明創造涉及產品,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化學成分,説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例如形狀、位置、連接關係等);對於方法發明,應當寫明按時間順序進行的步驟,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參數或者參數範圍表示的工藝條件。從技術角度闡明本發明創造的優點或有益效果。以上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條件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滿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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