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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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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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在婚姻法中夫妻二人的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分類的目的是便於夫妻二人進行財產分割。當然夫妻財產分割是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應當向法院申請執行,男女雙方都不能剝奪另一方獲取自己應得財產的權利。
在執行程序中,對於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義務主體,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為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儘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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