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回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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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回避規定
行政機關迴避規定
1、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2、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

任職迴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

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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